(2016)吉750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惠贤与张松云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贤,张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慧贤,女,2009年1月28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法定代理人马明杰,女,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松云,男,1971年11月26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珲林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张松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松云位于珲春市口岸大路1303号一栋三单元105号(所有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0756**号,面积为96.67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其二女张慧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