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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南唐兴农农资专业合作社与王涛、陈彦平、王振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南唐兴农农资专业合作社,王涛,陈彦平,王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94号原告:阜阳市南唐兴农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杨云标。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彦平,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振芳,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阜阳市南唐兴农农资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涛、陈彦平、王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式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谭学曾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人民陪审员  任登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