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岗与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深圳市延保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岗,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深圳市延保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36号原告杨晓岗,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孝,经理。被告深圳市延保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66号海洋大厦828/829号。法定代表人陈骞。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馆西路189号城建大厦4AB。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岗诉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深圳市延保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晓岗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