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德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冷向海,经理。被执行人承德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翁兆军,经理。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承德江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隆国用(2007)第0066号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款3324738.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