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史俊龙等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龙,程红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0109号原告史俊龙,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原告程红兰,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江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保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钧,男。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俊龙、程红兰与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俊龙、程红兰及委托代理人于江滨,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钧、崔振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俊龙、程红兰诉称:原告之子史文琪于2014年3月25日被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l2)”,即“b-all型白血病”,后于2014年7月20日入住被告医院治疗。2014年10月10日,被告王昱主任认定患者为t-all型白血病,并按照此类型白血病治疗,在《病历记录》上写明:“今后做t标志”。2015年2月27日,王昱主任看到骨穿报告后,发现治疗错误,在《病历记录》上明确写明:“患者b-all,但前几次wt1是按t-all做的,以后按b,重新做。”患者因此前的错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于2015年3月21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错误诊断,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6万元、丧葬费33780元、死亡赔偿金878200元、因办理丧葬期间的误工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人民医院辩称:患者史文琪,男性,21岁,主因:“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半年,要求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于2014年7月20日收住我院血液科病房。我院向患者家属充分交待移植相关风险后于我院移植,顺利达到植入。移植后3个月(2014年10月30日)发现微小残留病异常,经干扰素治疗后达到正常。患者于2015年2月27日出现发热、咳嗽,给予抗感染治疗。2015年2月28日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肺部感染”收住我院血液科病房。入院后给予吸氧、抗细菌、抗病毒及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3月5日因咳血转入icu病房,并给予抗感染、化痰、丙球、补充白蛋白、激素冲击治疗。经过治疗患者咳血及氧合指数有逐渐好转趋势,但肝功能损害加重,后激素逐渐减量,患者氧合较前变差,间断出现咳血,经积极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患者家属于3月17日放弃治疗,出院回当地,患者于3月21日死亡。经讨论,我院血液科对患者治疗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史文琪父母。史文琪病例诊治概要(人民医院病历7000220):患者史文琪,男,21岁,2014年3月25日,由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给予vdclp方案化疗,原始细胞下降至7%后给予hyper-cvad方案化疗,骨髓获得缓解,再给予mtx、hd-ara-c、hyper-cvad方案巩固化疗。因“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半年,要求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于2014年7月20日住被告医院血液科。7月17日骨髓检查结果:all治疗后骨髓象,原始细胞占4%;染色体:46,xy[20],tcrv:阴性;lgh基因重排:阴性;wt1基因:阴性;all相关基因均未检测到,fcm(-)。入院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入院后进行bu/cy+atg预处理,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回输mnc合计7.32×108/kg,cd34+合计1.53×106/kg。9月25日出院,出院前血象稳定,骨髓增生活跃,完全供者型,病毒指标阴性。2014年10月10日,门诊病历记载:今后做t标志。2015年2月27日门诊病历记载:患者b-all,但前几次是按照t-all做的,以后按b重新做。2015年2月28日,患者因“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1年,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个月,咳嗽、发热5天”再次入院,入院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母供子,hla3/6,b供a),肺部感染。给予抗感染治疗及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3月5日因咳血,被转入icu病房,先后接受抗感染、化痰、丙种球蛋白、白蛋白、激素等治疗,但病情无好转,经家属申请于3月17日出院。3月21日患者死亡。原告称相应治疗费大约66万余元,部分已经当地医保报销,史文琪的学校组织捐款,具体自付部分金额无法明确。诉讼中,双方选定由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5年12月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一)根据患者史文琪的病史、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分析,患者所患疾病为急性b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二)2014年10月10日(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门诊病历记录显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将患者急性b淋巴细胞性白血病错误地记录为急性t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直至2015年2月27日才进行更正,存在过错。(三)2014年9月25日患者出院,在门诊随访期间,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进行预防移植物抗宿主病治疗、监测白血病残留。本病例移植后可以监测白血病是否复发的指标有:免疫残留(包括b淋巴细胞表型、t淋巴细胞表型)和/或wt1基因。其中一项指标异常均需要进行提前干预治疗,如干扰素治疗。患者移植后3个月wt1基因超出正常值,给予干扰素常规治疗后,恢复到正常值。(四)患者2015年2月27日因咳嗽、发热就诊,2月28日再次住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弥漫性肺泡出血,给予抗感染、支持等治疗,治疗无效,最终死亡。(五)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门诊病历中,将患者急性b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记录为急性t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过错,可能对移植后白血病免疫残留的监测有影响,但对白血病残留的干预治疗没有影响。患者因肺部感染、弥漫性肺泡出血死亡,白血病免疫残留的监测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次鉴定的鉴定人王静波医师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质询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在进行检测时,对b/t记录有错误,但同时也进行wt1的检测,检测发现数值升高,遂行干预治疗。所以记录的错误,并不影响治疗。原告支付本案的鉴定费7650元及出庭质询费1000元。开庭后,被告提交史文琪在血液科门诊复查期间的化验费清单,记载被告为史文琪进行8次“免疫残留”检测,费用为560元/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本院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鉴定人出庭质询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史文琪在2014年7月20日入住人民医院行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治疗,经对症治疗后,于9月25日出院。双方医患服务合同成立。出院时患者血象稳定,骨髓增生活跃。说明其自身疾病已经达到出院标准,出院后,患者门诊复查,行标志物检测,期间医方存在标记物检测的过错,但并未影响到白血病免疫残留的及时检出(2014年10月30日,开始wt1基因检测),且医方在检出白血病免疫残留后,已及时对症治疗。另,白血病患者自身免疫功能低下,容易遭到病毒感染,患者死亡原因系肺部感染引发弥漫性肺泡出血所致,与检测及干扰素治疗无关,系治疗该疾病不能避免的并发症。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门诊中b/t检测错误,导致患方的无效支出,应当予以返还。病历记载,医方在2015年2月27日才将检测项目进行更正,所以从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2日的四次检测费用应予返还,因原告不能提交医疗费明细,故金额以被告提交的明细确定(560元/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返还原告史俊龙、程红兰在血液科的检验费二千二百四十元。二、驳回原告史俊龙、程红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九百九十三元,由原告史俊龙、程红兰负担一万八千八百九十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担一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八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史俊龙、程红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涛审 判 员 李思涛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