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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涧法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非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非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涧法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当事人)张艳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蓬莱。法定代表人:代朝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荣军,该××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洛阳非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法定代表人:杨东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振华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非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非常公司)、张艳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艳歌于2016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艳歌称,一、根据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异议人仅对洛阳非常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清偿责任是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方能对异议人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也仅仅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的债务人目前仍在经营,且该公司有土地、厂房、生产材料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涧西法院在没有对洛阳非常公司完全用尽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异议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执行,违背了判决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应终止对异议人房产的执行。二、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异议人的唯一住房,异议人年老的母亲与异议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如果继续强制执行,将导致异议人与其年迈的母亲无家可归。请求涧西法院将异议人的房产予以解封。申请执行人洛阳振华公司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张艳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论洛阳非常公司是否还在经营,张艳歌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其还款后,可依据法律向洛阳非常公司行使追偿权。至于她说的唯一房产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非常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洛阳振华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非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1日做出(2013)涧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洛阳非常公司向原告洛阳振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洛阳非常耐火材料公司向原告洛阳振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上述给付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张艳歌在被告洛阳非常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洛阳振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洛阳非常公司未依照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洛阳振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涧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涧西法院依据(2013)涧法执字第31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2013)涧法执字第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异议人张艳歌名下位于洛龙区太康路26号15幢1-160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号)予以续封,并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艳歌于2016年2月6日前迁出位于洛龙区太康路26号15幢1-1602号房屋。异议人张艳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涧西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依据(2013)涧民四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涧西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前三项判决主文在履行上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即,首先由被告洛阳非常公司向原告洛阳振华公司返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如果被告洛阳非常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了法律义务,则判决主文第三项不再执行,如果被告洛阳非常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则可以执行判决主文第三项的内容。涧西法院执行实施部门在被执行人洛阳非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被执行人张艳歌在洛阳非常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被执行人张艳歌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张艳歌主张其责任应为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的补充清偿责任,以及唯一住房等执行异议,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艳歌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王遂安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