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丽与被告中百仓储荆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洋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丽,中百仓储荆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洋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282号原告杨小丽。被告中百仓储荆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洋店。法定代表人宁福生。委托代理人尝维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丽与被告中百仓储荆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洋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前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百仓储荆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洋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丽撤回对被告中百仓储荆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洋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丽负担。审判员 金 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克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