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宪清、鞠永久与赵树贵、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清,鞠永久,赵树贵,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87号原告刘宪清,男,6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鞠永久,男,5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赵树贵,男,5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清、鞠永久诉被告赵树贵、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