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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郝国宏诉吴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宏,吴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415号原告郝国宏,男。被告吴玉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国宏诉被告吴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剑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国宏以被告吴玉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国宏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