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丽水市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丽水市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敏强,余丽霞,徐跃平,邹建红,肖文九,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6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1595。诉讼代表人:张旭,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展鹏、吕雨时,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九里三叉路口(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831041318法定代表人:肖文九。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环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49821791Y。法定代表人:何敏强。被告: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岩泉汽车市场4S区G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25655656。法定代表人:庄启荣。被告:何敏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遂昌县。被告:余丽霞,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跃平,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遂昌县。被告:邹建红,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肖文九,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春,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告丽水市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敏强、余丽霞、徐跃平、邹建红、肖文九、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1、被告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岩泉汽车市场4S区G地块(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0元;2、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二都街汤公大道G(2010)06号(房产权证号:妙0××5、妙0××4;土地权证号:遂国用2013第0××5号、遂国用2014第0××3号、0××4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0元;3、被告何敏强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叶坦路四弄5号(房产权证号:妙0××××8;土地权证号:遂国用2006第××5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0元;4、被告徐跃平、邹建红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蔡村1-1号101室(权证号:浙(20**)遂昌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0元;5、被告丽水市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红旗牌小型汽车、浙K×××××号金望牌大型汽车、浙K×××××号一汽牌小型汽车、浙K×××××号一汽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0元;6、被告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红旗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7、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岩泉汽车市场4S区G地块(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0元;二、查封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二都街汤公大道G(2010)06号(房产权证号:妙0××××5、妙0××××××4;土地权证号:遂国用2013第0××5号、遂国用2014第0××3号、0××4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00000元;三、查封被告何敏强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叶坦路四弄5号(房产权证号:妙0××××8;土地权证号:遂国用2006第0××5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0元;四、查封被告徐跃平、邹建红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蔡村1-1号101室(权证号:浙(20**)遂昌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0元;五、查封被告丽水市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红旗牌小型汽车、浙K×××××号金望牌大型汽车、浙K×××××号一汽牌小型汽车、浙K×××××号一汽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六、查封被告丽水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红旗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七、查封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