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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财保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旺,武维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财保第22号申请人刘立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德(系申请人叔叔),男,汉族。被申请人武维权,男,汉族。申请人刘立旺与被申请人武维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武维权所有的甘J295**水泥罐车(现被杜寨柯交警队扣押)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武维权所有的华建牌甘J295**水泥罐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李祖家所有的吉利牌甘DC7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