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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延军与王义洲、陶孟芝、樊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延军,王义洲,陶孟芝,樊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599号原告彭延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王义洲,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陶孟芝,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樊子达,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延军诉被告王义洲、陶孟芝、樊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延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延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延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彭延军负担。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