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钟珍贵与洪正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珍贵,洪正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093号原告:钟珍贵。被告:洪正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珍贵诉被告洪正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珍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珍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2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42元,由原告钟珍贵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