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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钟珍贵与洪正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珍贵,洪正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093号原告:钟珍贵。被告:洪正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珍贵诉被告洪正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珍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珍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2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42元,由原告钟珍贵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