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646号原告贾某某,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豪杰审 判 员 彭兵洋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