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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崔红星与东野升勇、尤文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星,东野升勇,尤文现,邸贯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571号原告崔红星。委托代理人宋洪梅,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野升勇。被告尤文现。被告邸贯玲。本院审理原告崔红星诉被告东野升勇、尤文现、邸贯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东野升勇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亦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红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