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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727、51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塘支行、临安市金都纸业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5207号、(2015)杭萧执民字第727、5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钱建伟,行长。申请执行人临安市金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法定代表人金华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郦伟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平阳。被执行人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秀琴。被执行人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姚红燕。被执行人李平阳。被执行人金建庆。被执行人杨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特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117号民事调解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线288号,建筑面积35036.91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相应面积15867.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一批。2016年3月4日,竞买人杭州品杭寝具有限公司以431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线288号,建筑面积35036.91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相应面积15867.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7289.93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19235.96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7265.33平方米的房屋(证载面积为7244平方米)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其余房屋无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4300012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5)萧字第F05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5)第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品杭寝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8756XE)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品杭寝具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品杭寝具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