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731号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孙志鹏,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红,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委托代理人汤玉婷,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被告叶国清,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交纳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