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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峰与王文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王文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亮,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上诉人李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5)吴红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