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峰与王文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王文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亮,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上诉人李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5)吴红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