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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梁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华,梁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梁子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滕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滕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