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宝杰隆印刷有限公���与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杰隆印刷有限公司,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702号原告上海宝杰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杰兵。被告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向兴福,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杰隆印刷有限��司与被告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杰隆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