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二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全绍焕、黄锡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全绍焕,黄锡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9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负责人余礼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政,该行员工。被告全绍焕。被告黄锡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全绍焕、黄锡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绍焕、黄锡鸿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称,2012年9月,被告全绍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于2012年9月6日与被告办理了贷款手续,签订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授权信额3万元,授信期限三年,单笔信用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到期时间为2015年9月5日,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被告黄锡鸿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全绍焕曾经信用二次,已归还。2014年11月2日被告再次用信30000元,到期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利率为执行年利率8.4%。被告全绍焕从2015年8月7日后就未正常付息,现贷款已逾期,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全绍焕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2、被告黄锡鸿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及户籍信息、收入证明、信用报告等;2、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贷款合���、保证担保承诺书,3、交易明细、基本信息、账户明细及还款情况。被告全绍焕、黄锡鸿仙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全绍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于2012年9月6日与被告办理了贷款手续,签订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授权信额3万元,授信期限三年,单笔信用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到期时间为2015年9月5日,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被告黄锡鸿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1月2日被告再次用信30,000元,到期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利率为执行年利率8.4%。现贷款已逾期,被告全绍焕至今尚结欠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5年8月7日后就未正常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虽被告未到庭质证��证据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系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被告全绍焕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己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全绍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全绍焕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锡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黄锡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绍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7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黄锡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全绍焕、黄锡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严志标审 判 员 王亚龙人民陪审员 罗来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柏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