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967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8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4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