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春贵与姚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贵,姚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062号原告:李春贵。被告:姚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贵与被告姚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贵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姚建生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贵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贵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春贵负担。审 判 员 宣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