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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春贵与姚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贵,姚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062号原告:李春贵。被告:姚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贵与被告姚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贵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姚建生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贵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贵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春贵负担。审 判 员 宣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