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201号陈苇凌申请执行付梦、付启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苇凌,付梦,付启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陈苇凌,女,汉族,2009年0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青丝路。被执行人付梦,男,苗族,1995年0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土井村田坝组。被执行人付启高,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土井村田坝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唐承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苇凌申请执行付梦、付启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陈苇凌人民币5604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付梦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梦、付启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已全部兑现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雄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