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汤阴县永旺优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阴县永旺优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东兴,李长付,李照文,李合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永旺优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李东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黄河大道中段市。法定代表人吴紫阳。委托代理人李国锋,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东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付,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照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合领,男。上诉人汤阴县永旺优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东兴、李长付、李照文、李合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文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汤阴县永旺优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