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玉财与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财,刘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531号原告:丁玉财,男,1971年3月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玉柱,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财与被告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玉财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