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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与深圳市兴美灵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利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宋庭美,张远灵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深圳市宏利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远灵,深圳市兴美灵印刷有限公司,宋庭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22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白路703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25558-2。法定代表人郑余鸿。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利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塘下涌丽和苑2B302,组织机构代码79663361-1。法定代表人黄宏栋。被执行人张远灵,1967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兴美灵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工业区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75158-2。法定代表人张远灵。被执行人宋庭美,1972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利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美灵印刷有限公司、宋庭美、张远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利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美灵印刷有限公司、宋庭美、张远灵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826517.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麦绮梨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