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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雨明与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明,张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648号原告王雨明,居民。被告张桂花,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雨明诉被告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志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雨明、被告张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树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雨明诉称,朱桂春与被告张桂花系夫妻,2015年3月23日,朱桂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10月,朱桂春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桂花辩称,1、被告与朱桂春是夫妻关系,但该笔借款是否属实,被告不清楚。2、被告与亡夫朱桂春婚后几十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已分居生活十几年,被告的亡夫在外吃喝嫖赌,还有吸毒恶习。假若该笔借款属实,原告出借款项给朱桂春,就是支持朱桂春赌博和吸毒所用。3、原告出借款项给朱桂春,但是未让被告签字保证,原告应自行承担借款风险。4、如借款属实,应将朱桂春的遗产份额划分出来偿还债务,但是朱桂春未留下任何遗产。5、朱桂春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或子女。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朱桂春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3日朱桂春出具了2万元欠条,同日原告王雨明从尾号为9303的银行账户内取款2万元并交付给朱桂春。2015年10月朱桂春去世。借条出具后,朱桂春及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活期存款账户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朱桂春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提供了朱桂春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当日的银行账户取款明细,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朱桂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辩称朱桂春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和吸毒并当庭提交了一些吸毒用具以证明朱桂春存在吸毒恶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用具是朱桂春生前所用、该笔借款被朱桂春用于吸毒且原告知道朱桂春向其借款是吸毒所用,故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与朱桂春已分居多年,但被告庭审中陈述朱桂春生前与被告是生活在同一套房内的,故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假若借款属实,应由朱桂春的遗产予以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所依据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丈夫朱桂春生前向原告借款20000元,此债务应系朱桂春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朱桂春已经死亡,被告张桂花应对其与朱桂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桂花归还该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桂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雨明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志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蒯 刚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