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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友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刑初67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2015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8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珍妮、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姚志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临湘市多次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共计贩卖海洛因1.2269克,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广场附近,贩卖海洛因0.2克给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40元;2、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再次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广场附近,贩卖海洛因0.2克给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40元;3、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广场附近,贩卖海洛因0.3克给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30元;4、2015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广场附近,贩卖海洛因0.3克给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30元;5、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广场附近,贩卖海洛因0.2296克给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20元。当晚,被告人王某被临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梅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照片、通话详单、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没有牟取利益,经查,被告人王某经吸毒人员介绍联系岳阳市冷水铺一个外号叫“兔子”的人后,将以每克200元价格购买的海洛因分为3小包,再以每小包100-13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从中已实际牟取了非法利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受他人诱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继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映雪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