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国中与商雪华、张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中,商雪华,张启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张国中,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商雪华,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启华,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中诉被告商雪华、张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中以涉诉证据没有收集完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国中负担。审 判 长 窦建中审 判 员 潘华东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