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42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