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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42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