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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福州金佰利服饰有限公司、俞文明、林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福州金佰利服饰有限公司,俞文明,林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林坚英。委托代理人王东锋、刘丹,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州金佰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俞文明。被执行人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福州金佰利服饰有限公司、俞文明、林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4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998245.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9元、处理费5000元、执行费64314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限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生效裁决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俞文明提供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台江区XXX店面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3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经查,上述财产被本院正在审理的陈贤发诉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先查封。2016年3月31日,陈贤发向本院申请,由本案拍卖并优先受偿后将剩余份额预留给申请人陈贤发。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文明提供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台江区XXX店面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光执行员  高德辉执行员  叶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岩风(2016)闽01执103号第2页共2页(2016)闽01执103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