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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永昌、李小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永昌,李小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148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10楼1006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兴光。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永昌,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李小红,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永昌、李小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270元,应退回1135元。审判长     审判长  邹伟如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  陈丹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