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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家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书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伦,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72356.75元,执行费为13124.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标的1072356.75元已全额执行完毕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