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薛源与魏徐洪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910号之一被拘留人王如勤,女,生于1958年3月18,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薛源与魏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王如勤作为本案案外人对本院针对本案的执行措施不服,强闯本院办公区域,且在该区域哄闹、滞留,拒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的劝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如勤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