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287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