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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志明商行与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志明商行,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81民初212号原告资兴市志明商行。经营者谢小瑶。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经营者杨甜。原告资兴市志明商行与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容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承翔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经营���谢小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营者杨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裕湘粉丝系列产品,共计人民币2784.50元。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对账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84.50元,利息600元,合计3384.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2、对账单,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金额。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资兴市志明商行提交的证据,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资兴市志明商行经营裕湘粉丝系列,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在原告处批发裕湘粉丝。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陆续批发大量裕湘粉丝,但未结账。2014年2月23日,被告通知原告对账,要求原告将被告处剩余的裕湘粉丝拖走,并将已经销售的裕湘粉丝进行对账结算,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对账单,内容为“11.7:863.50,12.11:456.00,1.14:1331.50,1.26:650.00,2.23:退516.5,合计2784.5,应付贰仟柒佰捌拾肆元整,鲤鱼江金马超市”,并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对账后,至今未支付原告该笔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到原告处购买裕湘粉丝,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因被告未付清货款,原、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就表明对尚欠原告货款的确认。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付了标的物,被告就应当全面履行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784.5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因对账单上未约定付款时间,且双方未能对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故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是陆续进货,则应在出具对账单同时支付价款。现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利息实际是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资兴市志明商行货款2784.5元,利息600元,合计338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资兴市鲤鱼江金马超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承翔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