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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李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李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052号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辉,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李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