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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司连凤与倪振令,孙延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342号原告司连凤,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振令,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延旺,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延旺,职务董事长。被告黑龙江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和平小区政协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孙延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连凤诉被告倪振令、孙延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代理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