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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彦臣与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臣,李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07号原告张彦臣,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玉田,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彦臣与被告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彦臣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臣负担。审 判 长  骆俊杰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路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栋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