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彦臣与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臣,李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07号原告张彦臣,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玉田,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彦臣与被告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彦臣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臣负担。审 判 长 骆俊杰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路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栋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