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林佩香与袁理发、林冬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佩香,袁理发,林冬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佩香,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理发,又名袁礼发,男。委托代理人袁正明,男。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冬生,又名林东升,男。上诉人林佩香因与被上诉人袁理发、原审被告林冬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而原审原告林冬生已于2015年10月2日因病死亡。原判决错列已经死亡的林冬生为当事人,并且未确认、通知其继承人参与诉讼。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林佩香。审 判 长 刘爱良审 判 员 谢末钢代理审判员 郑芝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