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1号张志寒故意伤害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1号罪犯张志寒,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州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张志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于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10月累计获奖11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张志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