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小琴与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琴,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素娟,周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琴。被执行人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素娟。被执行人周瑞奎。张小琴申请执行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素娟、周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85802元,执费人民币44258元。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张小琴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