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171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