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建诉被告李玉芝,王双双,王文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建,王双双,李玉芝,王文水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217号原告王学建.被告王双双.被告李玉芝.被告王文水.原告王学建与被告王双双、李玉芝、王文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冻结了王文水在克山县西联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和西联信用社的存款58,000.00元。查封、冻结了被告王双双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山支公司的保险金110,000.00元(账号:602649008260201101)和克山县西联信用社的存款15,000.00元。原告王学建诉称,2015年2月7日原告王学建与被告王双双未办登记举行婚礼。为结婚原告给被告彩礼270,000.00元,其中2014年3月22日订婚时过彩礼30,000.00元,结婚时过彩礼240,000.00元。另外录像给3,000.00元,给她过130,000.00元的支票有3,000.00元利息,上述彩礼是经媒人给被告王双双的父母了。彩礼款结婚时做被褥和窗帘花1,000.00元,买电视机花2,200.00元,买“三金”花约8,000.00元,结婚时买衣服、鞋花1,000.00元。现在被告剩有彩礼款258,000.00元要求三被告退还。婚后原告与王双双外出打工挣10,000.00元、做理财挣20,000.00元都在王双双处。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在王双双在娘家不回来双方分手不过了。照相和录像钱共计5,000.00元,我家给拿3,000.00元,王双双花彩礼款2,000.00元,被褥花5,000.00元不对,窗帘花2,000.00元不对,电视4,000.00元不对,买三金16,000.00多元不对,项链花5,000.00多元,克数不记得,戒指和耳钉换过一次是不到6克,买衣服和鞋的事不对,花不到1,000.00元,化妆品是不到1,000.00元,给我买手表是900.00多元,给双方母亲买项链和手链花的不是彩礼款是我俩打工挣的钱,被告说看病花四、五千元的事没有,去哈尔滨检查拿3,000.00多元的事没有,回家半年花20,000.00元的事没有,打工回来在一起生活3个月和父母一起生活没花钱,被告家借给我家10,000.00元的事有,播种机已经拿回去了,买手机花2,000.00多元都是我挣钱买的。订婚后买衣服花1,500.00元的事没有,结婚时拿回12,000.00元的事有,但是其中改嘴钱11,000.00元,其他给小孩包包的钱,改嘴钱之后又给女方了,做手术花700.00元不是2,500.00元,是女方花的,买灯花1,000.00元是女方父母买的不在彩礼款内,是陪送的,女方说打工走之前给我父母30,000.00元的事没有,去依安买衣服打车吃饭能花400.00元,在沈阳买面包车花9,000.00元,卖了9,700.00元,刮车走的保险2,000.00元,不是自己花的,车罚款的事没有,在沈阳治病的事没有,在沈阳买烧烤设备花1,500.00元,烧烤赔钱的事没有,挣四五千元钱,被告说回家花20,000.00元生活和前边的是重复的,我俩回家之后被告母亲缺钱我俩给拿20,000.00元,这钱是我俩赚的,在西联治病的事没有,在克山治病花3,000.00元的事没有,结婚时给我家买衣服花4,000.00元的事没有。结婚之前我俩借给被告王双双的大伯10,000.00元钱。被告王双双辩称,举行婚礼时间对,但是没办结婚登记手续,过彩礼270,000.00元对,订婚时过30,000.00元,结婚时过240,000.00元,照相花5,000.00元都在270,000.00元之内,130,000.00元存款没有3,000.00元利息,这些钱都是经过媒人给我父母对。结婚时被褥花不到10,000.00元钱,其中被褥5,000.00多元,窗帘2,000.00多元,电视是4,000.00多元,录像钱是原告家花的,照像花5,000.00元,买三金花10,000.00多元,其中项链十多克,288元/克,戒指和耳环多少克我都忘了,好像大约16,000.00多元,买衣服和鞋花不到5,000.00元,买化妆品花不到2,000.00元钱,给原告买手表花1,000.00多元,改嘴钱10,000.00元是给我返回来了,但其余2,000.00元花了,结婚时候还给原告的妈妈买金手链花不到3,000.00元,给我妈妈买的金项链花3,000.00多元,原告说我俩在外打工挣10,000.00元的事没有,打工没挣钱,原告说做理财的事有但没挣钱。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俩的纠纷是因为男方生理有病,他家还不拿钱。买这些东西的信誉卡或发票都没有了。我在外边看病也花了四五千元钱,因为没有孩子做检查花的。年前原告去哈尔滨检查我给他拿了3,000.00多元钱,我俩订婚是2014年2月份,在外打工有一年多没挣钱花了30,000.00多元钱,回家之后花了不到20,000.00元钱,我妈借给他家10,000.00元钱。我俩一共买过五个手机花8,000.00元。相门户买衣服花1,500.00元钱,结婚前经媒人给原告家拿回12,000.00元,结婚后给原告做包皮手术花2,500.00元,买灯花1,000.00元,打工走前给原告父亲拿30,000.00元钱,用于买化肥、种子、农药、柴油等,我俩结婚时去依安买东西花3,000.00多元,上沈阳打工买了一台面包车花15,000.00元,卖了9,000.00元,赔6,000.00元,面包车刮车赔人家3,800.00元,车违规罚款500.00元,在沈阳看病花四五千元,做烧烤买用的东西花4,000.00多元,卖烧烤赔了3,000.00多元,我俩8月2日回家之后半年生活花销20,000.00元,因为没有孩子在西联买药花1,000.00多元,上克山检查看病花了3,000.00多元,结婚时给他家买衣服花4,000.00多元。冻结的15,000.00元钱是我妈给我的地钱,我手里就剩50,000.00元钱。借给我大伯10,000.00元这事有,后来还了。被告李玉芝辩称,冻结的钱不是彩礼款是我家的,不应该冻结。被告王文水辩称,我没啥说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原告王学建与被告王双双订婚,当时原告给被告王双双彩礼30,000.00元,2015年2月7日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前原告又给被告王双双彩礼240,000.00元。另外录像给3,000.00元,所过的270,000.00元彩礼都交给了被告王双双的父母了。彩礼款做被褥和窗帘花1,000.00元,买电视机花2,200.00元,买“三金”花8,000.00元,买衣服、鞋花1,000.00元,照像花2,000.00元,买化妆品花1,000.00元,给原告买手表花1,000.00元,买灯花1,000.00元,给包包钱2,000.00元,买东西打车、吃饭花400.00元,婚后原告做手术花700.00元。在被告方应剩余彩礼款249,700.00元。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王双双未办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现在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方退还彩礼应于支持;二、关于彩礼款的花销问题,被告方所述的花销、订婚后给原告家拿回去12,000.00元及给原告家拿回30,000.00元种地等,原告方否认,被告方无证据证实,被告方的所述不能认定;三、关于原告主张彩礼款有3,000.00元利息、双方打工挣10,000.00元、理财挣20,000.00元、整烧烤挣4,000.00元等在被告王双双处,被告方否认,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认定;四、考虑在共同生活中应有些花销,所以剩余的彩礼款应适当退还;五、因彩礼是被告王双双的父母收受的,王双双的父母应与王双双共同退还原告的彩礼款;六、关于原告家借被告家10,000.00元之事,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双双、王文水、李玉芝于本判决生效时退还原告王学建彩礼款220,000.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00元,减半收取2,585.00元,被告方负担2,197.00元,原告负担388.00元。保全费2,105.00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磊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查明属于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