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秦叶珍与钱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叶珍,钱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471号原告秦叶珍。被告钱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叶珍诉被告钱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叶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叶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叶珍撤回对被告钱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秦叶珍已预交),由秦叶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