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3800号原告刘×,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良久,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男,1988年7月4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牛瑾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良久、被告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4日生育一女马子欣。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15年中旬开始,被告就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十分不负责任。原告多次劝阻无效,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我和马×离婚。二、婚生女马子欣由我抚养,被告马×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马子欣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马子欣由刘×抚养,我同意支付马子欣抚养费,但是我现在没有工作,原告要求抚养费过高,我没有能力支付。我最多每个月只能承受两三百的抚养费。我没有结交社会闲散人员,我们发生矛盾的原因是我贷款并且我岳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经审理查明:刘×与马×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4日生育一女马子欣。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刘×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同意离婚。关于婚生女马子欣的抚养问题,刘×于马×均同意马子欣由刘×抚养,马×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与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婚生女马子欣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马子欣由刘×抚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认可被告每月固定收入一千五百元,故马×应承担的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依据其负担能力及马子欣的成长需要酌情予以确定。关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二、婚生女马子欣由原告刘×抚养,被告马×于每月二十日前支付马子欣抚养费五百元(自二〇一六年四月起至马子欣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马×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瑾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