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张大红与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红,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456号原告张大红,男,。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小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大红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境内,不在常德市武陵区,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因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虽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但本案《项目合作协议书》所涉项目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芦山乡,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亮审 判 员 孔源源人民陪审员 欧有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