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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王爱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王爱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28号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东润路99-19号。负责人朱秋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福,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爱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与被告王爱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兵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人民陪审员 张显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