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林诉被告王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林,王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469号原告吴长林,男,1975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喜峰,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梁健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林诉被告王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林因诉讼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吴长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屹审 判 员 张国福人民陪审员 吕忠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艳 关注公众号“”